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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

版本:CMVC062023

重要提示: 这些是您与承运人之间适用于您的游轮旅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本客运合同包含对取消预订的实质性取消手续费以及对索赔的责任限制,包括对伤害、疾病、死亡、行李和个人财产的责任限制,以及对索赔和诉讼的时限(详见第15条);指定法院和适用法律(第16条),以及对集体诉讼的弃权(第17条)。请仔细阅读本客运合同的所有条款。在收到预订确认函后,乘客和承运人将受以下客运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强烈推荐投保旅游险和旅行取消险。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字体加粗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承运人予以说明。

您还应仔细阅读并理解第11条、招商局维京游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维京游轮”)隐私政策和招商维京游轮健康防护计划,该等政策和计划均可在招商维京游轮网站WWW.CMVIKING.COM以及我们所传达的包含与公众卫生(包括COVID-19)相关的重要条款、条件、政策、程序和要求中找到。

1. 定义。

a. “您”、“您的”、“客人”和“乘客”指根据本客运合同出行的所有人员,包括未成年人,以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代理人。您接受本客运合同,代表您确认并接受本客运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及我们可能另行书面通知您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并经随行或陪同您的所有其他人员授权代表其认可和接受前述全部的条款和条件。

b. “我们”、“我们的”和“承运人”是指您的游轮旅行特定游轮的运营人,该等词语还包括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雇员、职员以及游轮本身,如以下未特别说明,独立承包商(包括餐饮服务商和特许经营商)。承运人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注册的船舶,以及在承运人未注册于中国且其运营基地也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下,在外国注册船舶。各游轮的承运人在下文第30条中确定。

c. “游轮”一词是指由我们(作为承运人)租用、运营或提供的供您(作为我们的乘客)旅行的船舶。

d. “船长”一词是指船长或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该等职权的任何人。

e. “游轮票价”是指根据您的预订确认函应当支付的游轮旅行费用以及游轮旅行附加设施和服务费用的总金额,但不包括自选设施、服务费用和/或个人费用。船上和陆地的服务员酬谢费已包括在您的游轮票价中。“全票价”是指除自选岸上观光服务外,乘客向我们购买的游轮票价、陆地或空中服务项目费用的总和。

f.本合同中“自选设施”和“服务费用”是指因您自愿参加的项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收费,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承运人或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的设施和服务,如旅游险、签证费用和预付服务员酬谢费。“自选岸上观光服务”是指那些不包含于原先的游轮游览项目,但您于航行开始之前或期间所选择并购买的观光项目。

g. “预付费用”是指包括政府或类政府机构收取的任何和所有的费用、收费、港口税费和税款,以及因船只停靠港口而产生的第三方费用和收费。预付费用还可能包括船舶引航、靠泊、装卸、行李装卸/保管和安保服务费用。承运人所产生的任何预付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均可由我们自行调整。

h. “客舱行李”是指根据本客运合同允许上船并放置在您的客舱内的所有行李。“其他行李”是指我们根据您的请求,存放于游轮行李舱内您的任何行李或其他个人财产。

i. “客舱”或“舱位”指确认函和游轮休假计划中规定的或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变更的住宿场所。

j. “游轮”或“游轮旅行”是指游轮上的游轮旅行项目加上岸上游览项目,以及通过承运人购买的所有产品、短途旅行或观光项目。

k.“远航游轮”是指招商局维京游轮有限公司(“招商维京游轮”)提供的可能前往包括但不限于南北极地区等偏远地区的游轮旅行产品。

l.“健康防护政策及程序”是指我们为预防、延缓或减轻任何可能由病毒SARS-CoV-2导致2019年冠状病毒爆发的风险,而认为有必要采取的政策、程序、实践和条件。本客运合同项下的“COVID-19”一词包括感染或疑似感染SAR-CoV-2病毒,即使没有症状或体征。

m. “适合旅行函”是指一份个人医疗调查问卷,以及作为健康防护政策及程序的一部分或出于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原因而可能要求乘客及有资质的医疗顾问填写的任何调查问卷、同意函或表单,该等调查问卷和同意函或表单应由乘客和一名有资质的医疗顾问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填写并更新。

n. ““预订确认函”是指(i)您直接从招商维京游轮或其集团其他成员处收到的预订确认函,或(ii)您从您的旅行社处收到并经承运人确认的预订确认函(或类似文件)。

2. 燃油附加费。您明确同意,我们有权征收因燃油成本大幅增加而增加的燃油附加费。在您全额支付游轮票价之前,若根据NYMEX(纽约商品交易所指数)轻质低硫原油的价格大于每桶50美元($50.00 USD),我们可据此评估并向您收取额外费用。

3. 第三方受益人。您和承运人同意并希望使某些第三方受益人能够获得本客运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免责。具体而言,本协议规定的承运人的所有权利、责任限制和免责、抗辩和豁免权也将适用于以下个人和实体的利益,这些个人和实体仅在这些权利、责任免除、抗辩和豁免权方面应被视为“承运人”:承运人的雇员、代理人、游轮、其小船、船东、经营人、管理人、租船人、其任何关联或相关公司及其高级职员、船员、引航员、代理人或雇员,以及所有特许权所有人、独立承包商、医生和医疗人员、零售店人员、保健和美容人员、健身工作人员、岸上观光提供方、旅游经营者、造船商和零部件、小轮、附属物、小艇或设施的制造商,无论是在海上或岸上提供,只要该等零部件、小轮、附属物、小艇或设施属于任何该等船舶或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租船人、承包商或特许经营人拥有或经营。

4. 确认。您和您团队中的所有乘客的姓名、游轮名称、启程日期、您的住宿场所、本客运合同的签发日期、游轮票价总费用和所有港口信息(包括登船港口和最终目的地港口)均在作为本客运合同的一部分而签发的预订确认函和行程单中列明。

5. 游轮票价。在预订确认函发出后,我们根据本客运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条件、限制和例外规定,同意将您从登船点运送至目的地。您支付的游轮票价包含所有常规的船上服务、餐饮、住宿、设施和随附的岸上观光项目。受限于本合同所有关于我们义务的条款,您可以增加自选设施,自选岸上观光服务项目以及其他需经您同意后添加的服务项目。在您登上游轮时,游轮旅行开始,在您离开游轮时,游轮旅行结束。

6. 旅行社的使用;不可转让;付款;取消费

a. 旅行社。承运人对旅行社的任何声明或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将您的押金或其它款项汇付给承运人,或未能将承运人的退款支付给您。您的旅行社或其他被授权人(包括任何代表您预订游轮或游轮旅行产品的人)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收到本客运合同或其他信息后,视为您已收到该等资料。如果您的旅行社未能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汇付您向您的旅行社支付的任何款项从而导致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时收到全额的游轮票价以及其他本客运合同和预订确认函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取消您的预订、拒绝您登船或行使其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b. 不可转让。您不能转让行程单、发票和客运合同,并且前述文件仅对其记载的游轮及游轮旅行有效。

c. 付款。付款安排基于您预约时所适用的市场推广,请参阅您预订确认函中的付款条件。除非我们作为承运人或我们的代表收到要求支付的费用,任何预订都将不具有约束力,且无法进行任何游轮旅行行程。我们有权对所有游轮旅行及游轮票价制定价格和支付方式。除本客运合同另有约定外,游轮票价连同预付费用、自选设施和所发生的服务费均被约定为全额收入,必须在计划出发日期前支付,且不予全部或部分退款。

d. 取消费。如您取消游轮或游轮旅行,我们的招商维京游轮服务中心必须通过电子邮件(tradeservices@cmviking.cn)或其他书面形式收到您的取消通知,在此情况下,除非本客运合同第11条另有明确规定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应按下表收取取消费。您理解并承认,您的取消将对承运人重新出售游轮旅行产品造成困难,因此,无论您的游轮旅行产品是否转售,均应支付本条所规定的取消费。您同意,如果您取消预订,承运人所蒙受的任何损失将很难或无法量化,而作为违约金约定的取消费是公平合理的。

(取消费用表: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及之后预订的游轮旅行。)

收到的书面通知早于出发日每位旅客取消费用
70日及以上 每人1,000元人民币
60至69日 全票价的25%
30至59日 全票价的50%
29日或更少 全票价的100%

e. 自选岸上观光项目的预订和取消政策。

当您预订自选岸上观光项目时,您应仔细检查您的预订信息和网站www.cmviking.com上的相关预订条款和条件,特别是项目内容、时间安排、特殊要求以及相应的收费和取消政策。

我们将在您的游轮旅行期间从您的登船账户中扣除与自选岸上观光项目有关的费用,除非您根据网站www.cmviking.com上规定的适用的取消政策规定取消自选岸上观光项目(如可取消)。请注意,预订条款和条件可能会不时变化,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无法退款。

尽管有上述规定,我们保留取消自选岸上观光项目的权利。如果我们取消您的自选岸上观光项目,您为该自选岸上观光项目支付的费用将全额退还给您,但您无权获得任何进一步的赔偿。

7. 最低年龄。凡在2020年1月1日(不含出发年度)以后预订的游轮旅行,儿童必须在游轮旅行计划登船之日或之前年满8周岁,未满18岁的儿童必须与父母或监护人或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合适的成年人(例如祖父母)同住一间客舱。

8. 登船前和登船要求。在开始登船前程序时,您应当持有有效的中国身份证或在登船后六(6)个月内有效的护照,符合所到达目的地要求的任何必要声明、签证、免疫接种记录和/或疫苗接种卡,所到达目的地要求的旅行保险证明,以及所到达的预定停靠港和最终目的地所需的所有其他文件。对于因您方过错或其他方未能保持根据适用法律要求提供所有该等文件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延迟,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否是您本人向我们提供该等文件,我们均不对该等法律相关的信息或建议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该等文件不充分或不规范或您不遵守该等文件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您应当在规定的办理预登船手续时间之前至少4小时,到指定的办理预登船手续的场所办理预登船手续。在同一游轮上,由于需要为每位乘客办理预登船手续,预登船手续办理时间可能不同于其他乘客。

9. 违禁品;非法毒品;大麻;搜查扣押权。 您不得携带枪支、武器、爆炸物、锂电池(本协议第12 (c)条另行明确允许的除外)、管制或禁止物质或非法药物、大麻、医用大麻或大麻二酚、易燃或危险物品,或任何地区或国家的适用法律禁止的违禁品。在岸上短途旅游观光以及游轮旅行期间,观览或游轮行经的许多司法管辖区和码头,拥有和/或使用大麻(包括医用大麻和大麻二酚)以及任何非法药物均严令禁止。乘客如违反任何管辖区的法律,我们将向执法部门或海关机关报案、逮捕或起诉。乘客携带、使用危险品,大麻或者其他非法毒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离船或不允许登船。在前述任何情况下,您将无权要求退款、主张损失、损害、不便或要求赔偿。

为了保障其他乘客和船员的安全和舒适,您同意在任何时候对您、您的舱位、客舱、行李或其他财产进行合理搜查,并移除、没收、销毁、向有关政府机关上缴任何危险的、受管制的或被禁止的物质或物品,包括非法毒品或任何形式的大麻,或我们认为可能损害本船或船上人员安全的任何物品或物件,或可能给其他乘客造成不便或违反任何有关当局关于拥有和/或运输非处方麻醉品、受管制物质或任何性质的任何其他非法商品而不给予任何补偿。

10. 遵守法律、法规和船舶指令;赔偿。您必须始终遵守所有移民、港口、卫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要求,以及访问过的每个地区、州或国家的所有其他法律法规。您必须始终遵守承运人或船务人员的命令。如果您违反任何该等要求,我们可要求您离船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费用、损害或赔偿。您同意赔偿我们因您或本客运合同项下指定或旅行的任何或所有乘客的任何行为或违法行为而招致或强加给我们或游轮的任何性质的所有罚款、收费、损失或损害。

11. 公共卫生;风险揭示;健康防护政策及程序

a. 建议咨询医生;承认存在健康风险。我们鼓励您与医生讨论旅行的适宜性,并在您确认预订之前审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控中心”)、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的网站,以获取最新信息。您承认、理解并接受,当您在船上、码头、登船区或岸上活动和/或进出船舶时,您和其他客人可能接触到传染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COVID-19、流感、感冒和诺如病毒。您进一步了解并接受,接触这些传染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风险是人与人之间互动或共用公共设施的大多数活动所固有的,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消除。您有意并自愿接受这些风险作为本客运合同的一部分,包括该等风险导致的重大疾病或死亡的风险,和/或任何性质的所有相关损害、损失、费用和支出。

b.拒绝预订、运输、要求离船或隔离。我们有权对可能患有传染病或传染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COVID-19)的人或我们单方面认为不适合旅行的人,或根据船长或医生判断认为会损害旅途舒适、他人的安全或福祉的人,或船长认为移民当局或其他政府当局可能不允许其在任何目的地停泊的人采取拒绝预订、拒绝登船、要求离船、限制在客舱内、隔离、带离游轮观光或自费岸上观光游览的措施。您同意该等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您具有约束力。

c. 同意遵守健康防护政策及程序。在制定健康防护政策及程序时,我们遵循公认的卫生当局的指导和指令。您理解并知悉,这些指示可能会不时改变,我们的健康防护政策及程序可能因此而改变。您明确同意,不仅应当遵守本协议所述的健康防护政策及程序,而且应当遵守WWW.CMVIKING.COM/HEALTHSAFETY-POLICY/

网站中不时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任何通讯(如来自我们的预订系统的语音文件或招商维京游轮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传达的指示)中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在登船前、登船程序中、在船上、在港口停靠中和岸上游览和/或最终离船时的政策和程序。如果健康防护政策及程序与本客运合同或任何后续通讯中所述的健康防护政策及程序有任何冲突,最新的通讯管制措施及您遵守承运人健康防护政策及程序的同意构成本客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d.不遵守健康防护政策及程序的后果。尽管本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您或您的同行团体中有成员不遵守承运人的健康防护政策及程序或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有权采取拒绝登船、在其上岸后拒绝重新登船、在船上隔离、强制离船、向政府或卫生当局报告或其他承运人根据情况为保护他人健康和福祉而自行决定的必要措施。在此情况下,您无权获得任何形式的退款或补偿。您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及罚款,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和医疗费,以及应具有任何港口的适当旅行证件,或前往或离开中国或您的居住国的适当旅行证件。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均不对因承运人拒绝乘客登船、拒绝重新登船、隔离、离船或采取其他措施而导致乘客遭受的任何损害或费用承担任何责任。

12. 乘客的保证和健康状况;怀孕;无障碍限制;健康和特殊需求;远航游轮要求

a. 保证和健康:您保证您和您同行团队中的所有其他乘客在身体、情绪和其他方面都适合乘坐游轮或进行游轮旅行;您和他们已经接受了所有必要的医疗接种或疫苗;您和他们将始终遵守游轮的规章制度以及游轮船长、高级船员和医务人员的命令和指示(如适用),并且您和他们的行为不会损害游轮的安全或对其他乘客造成危害或不便。我们无需在您的游轮旅行期间提供任何预防接种、疫苗接种或特殊健康或精神护理,所有该等安排均由您和他们自行负责。我们不能为怀孕超过24周的妇女提供住宿。凡有重大健康问题的乘客,在有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应提供一份“适合旅行函”。您还被告知,旅行目的地的生活标准和惯常做法(包括与提供公用事业、服务和住宿相关的生活标准和惯常做法)可能不同于您的惯常居住地。

b. 特殊需求:强烈建议客人在预订前将您的无障碍要求告知您的旅行社,或通过招商维京游轮服务中心(发送电邮至customerservice@cmviking.cn或拨打电话400-6666-927)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能够确定是否有适合的住宿可供安排。请索取适当的无障碍表格,以便您和您的医生审阅、签署并交还给我们。乘客需要在游轮或游轮旅行预订之时或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在乘坐游轮或游轮旅行期间可能需要专业关注的任何身体、情感或精神状况,包括如果乘客需要使用轮椅或其他移动设备,但宽度不能超过22英寸。除非在旅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某一特定项目,并且我们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否则乘客必须携带与医疗条件或行动不便相关的所有必要物品,并自行负责。如果在预订游轮或游轮旅行后出现行动不便、医疗、身体、情绪或精神状况,请您立即书面通知我们。承运人将尽力合理地满足特殊的出入需求,但不能保证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做到。出于安全考虑,在适用的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您必须提供医生的“适合旅行函”。

c.一般无障碍限制:一些停靠港口的客观条件可能使某些乘客无法上岸。此外,对于在中国和中国以外的其他目的地的游轮旅行,在船上、港口、短途旅行和岸上观光存在某些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附加条件、限制。本区域和其他区域的游轮和机场存在通行条件的固有问题,包括没有轮椅、助行车或助动车,需要长时间站立和踏步,可能不适合存在某些医疗情况和身体限制的客人。由于船只、游轮及船舱大小的限制,某些游轮旅行不适合使用轮椅、助行器或助动车的乘客。某些地区的机场通常没有坡道或电梯。短途旅行参观的地点有不平坦的地形和楼梯,包括需在不平坦的地面上走很长时间。使用助行器、拐杖或其他移动辅助设备的乘客,或在旅途中可能需要物理帮助的乘客,在预订时应考虑这些需求,因为船上人员无义务满足乘客私人需求或协助进食、穿衣、上厕所,亦无义务为有移动问题的乘客提供广泛的帮助。在某些地区,助动车通常不能带上飞机,如中国航空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禁止在飞机上携带容量超过160Wh的电池(大多数助动车电池)。此外,锂电池不能放在托运行李中,必须作为随身物品携带。所有电池的容量必须清楚地印在外面,否则将不允许携带。如果以mAh为单位计算电池容量,请将mAh值除以1000再乘以3.7。例如,容量为10400mAh./1000=10.4Ah×3.7v=28.48 Wh(在160Wh的限制下)。

所有船只和长途汽车均按中国标准配备。大多数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船舶和客车,都没有配备电梯或轮椅坡道。承运人不对因承运人、航空承运人、酒店、餐厅或其他独立供应商拒绝提供服务而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不能在就餐、上下船只、客车和其他车辆或其他个人需要方面提供个人协助。您承担使用的全部风险以及承运人或第三方供应商禁止性要求的全部风险。摩托化的助动车通常不适合旅行。

d.船舶出入:要从所有河上船只,以及在各港口的远洋船舶上/下船,客人必须能够在没有助行器或轮椅的情况下走下/上楼梯和坡道,因为舷梯/坡道通常不够宽,容纳不了这些物品。并非所有的船只都配有升降电梯,有些有分层甲板和/或重要的门槛。请注意:我们的人员没有义务抬起客人,也没有义务向行动不便的客人提供广泛的协助,因该等协助会造成安全问题。任何有医疗、身体或其他特殊需要的乘客都应该在我们的网站上查看他们乘坐的游轮布局并考虑他们的需求。

游轮旅行存在其固有的特殊风险。对于生病或有精神或身体残疾或损伤的人来说,该等风险更为显著。乘客了解并确认,船舶可能无法进入某些区域和停靠港口或存在限制;在紧急情况下或在波涛汹涌的海洋中,援助可能有限制或不可能,而且在世界的某些区域和地区可能缺乏急救服务。

e.远航游轮要求、确认和保证:如果您乘坐远航游轮,无论本合同是否有其他规定,您确认:(1)您的游轮具有比非远航游轮更多的风险和危险,例如(仅为举例),您暴露在极端天气条件下或其他不可预测的自然力量(包括动物行为)面前的可能性更大,需要您付出体力或心力的可能性更大,您需要前往远离医疗服务的偏远地区(包括难以或无法通过直升机或其他方式进行医疗后送的地区),设备可能在偏远地区发生故障的可能性更大;(2)您承担乘坐远航游轮旅行的风险,以及您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及其后果;(3)您乘坐远航游轮旅行的原因,至少部分是因远航游轮固有的风险给远航游轮旅行带来的刺激与享受;(4)远航游轮不能提供与非远航游轮相同的服务和食宿,对船上携带物品的限制可能高于对非远航游轮的限制;(5)您的远航游轮船票定价是基于您对远航游轮固有风险的承担;(6)您保证,您没有对参加远航游轮的其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或对远航游轮的行动造成不合理风险的身体或心理状况;(7)如果我们知道任何此类情况,我们有权拒绝您登轮或行使本客运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8)若要乘坐远航游轮,您需要(i)在出发前6个月左右(如果您在出发前6个月内预订远航游轮,则在订票后立即),向我们提供“适合旅行函”,(ii)在登船前至少30天和登船时,在您意识到“适合旅行函”中任何项目的答复有任何变更后,书面通知我们,(iii)在登船后您意识到“适合旅行函”中任何项目的答复有任何变更,应立即通知我们;(9)向我们提供与远航游轮相关的任何医疗信息,我们不会以任何方式向您提供有关参加远航游轮或与远航游轮相关的任何活动的医疗建议,因为我们并非医疗提供者;(10)您可能需要购买并提供远航游轮期间到访某些地点所需的旅行保险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我们将禁止您旅行。

13. 承运人的权利和决定权。船长有权为任何人的安全、保障、舒适或福祉或防止游轮的损坏或灭失而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承运人有权随时取消任何游轮行程,变更或推迟开航或抵达的日期或时间,变更您的登船或离船港口,提供与最初分配的舱位不同的舱位,变更或取消船上或离岸的任何活动,缩短或延长游轮行程;如果承运人善意地认为任何性质的条件要求承运人采取该等行动,或阻止船舶维持其预定的行程,则承运人有权随时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变更、增加或省略停靠港,更换船舶或提供替代运输,或协助保全人命或财产。在登轮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无论是否出于海事需要,本船均可在航程的任何阶段,停留在港口、行驶任何航线和/或偏离或改变广告中公布或预定的航线,并可为装卸燃料、检疫要求、物料、劳工、偷渡者、乘客或本船公司成员,或为我们作为承运人或船长可能认为可取的任何目的,一次或多次往返并停留在任何地点,尽管该方向相反或在通常航线之外,或超出通常航线。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任何此类程序不应被视为偏航,而是在本合同规定的航程内,如同本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的一样。上述规定不应被视为受本客运合同任何文字规定的限制。在开航前后,游轮可以调整罗盘、干船坞或航路,可以无人引航,可以拖带或被拖带,在各种情况下支援船舶航行。如果由于战争、敌对行动、封锁、冰冻、劳资冲突、天气、海浪、浅水或高潮水、叛乱、船上或岸上骚乱、传染病(包括但不限于COVID-19、流感、诺如病毒)、政府限制或与传染病或流行病有关的声明、任何政府当局的其他限制、突发卫生事件、天灾、船舶故障、堵塞、靠泊困难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妨碍或阻止(或在承运人或船长看来很可能妨碍或阻止)拟议航程,或者如果我们作为承运人或您的船长认为,出于超出承运人控制范围的任何原因而前往、试图进入、进入或停留在任何港口,可能使船舶或任何人面临灭失或损害的风险,或可能延误船舶,则我们可能偏离预定的游轮旅行,或可能为您的行李提供前往部分或所有港口和目的地的替代运输,并且您和您的行李可能在游轮停靠的任何港口或地点被卸下,在此情况下,我们的责任将终止,且本客运合同将被视为已完全履行完毕,或者,如果您尚未登船,我们可能取消拟议的游轮旅行。

如果我们被要求做出任何该等事项,我们将对您承担如下责任,但不承担任何性质的退款、付款或赔偿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

A.   如果我们在游轮旅行开始前取消,我们将退还实际收到的游轮票价,或提供另一个替代游轮旅行。

B.   如果计划开航日期或时间被延误,而导致您在船上没有其他住宿安排,我们可以安排在岸边的住宿和食品,在延误期间,您不需支付额外费用。

C.  如果您计划的登船港口或离船港口发生变化,我们将安排从原来计划的港口到新港口的交通。

D.  如果任何政府机构发布关于前往或前往在行程单中的特定国家或地区旅游情况的通告,我们有权按原定计划继续游轮旅行或更改行程;或者,我们有权取消游轮旅行并退还向我们支付的游轮费用。

E.  如果游轮旅行被缩短或终止,我们将选择按比例退还游轮票价,或者我们将通过其他方式将您转运到另一艘船或您的离船港。如果游轮旅行的预定时间延长,您无需承担任何额外游轮费用,我们亦无需以任何方式向您支付或赔偿任何费用,包括间接损害。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一旦我们将您返回到由我们预订的出发点,我们的责任即终止。

F. 如果我们将您的舱位调换为价格较低的舱位,我们将退还您所付的舱位费用与新舱位费用的差额,但本客运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医疗及其他个人服务。医疗护理的提供可能受到限制或延误,也不可能在本船开航的每一地点进行紧急医疗后送。与游轮旅行相关的所有健康、医疗或其他个人服务仅为您的方便和利益提供,您将就该等服务付费。您接受和使用药品、医疗和其他个人服务,风险和费用由您自行承担,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并且您同意赔偿承运人为您发生的所有医疗或后送费用或开支,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医生、护士或其他医疗和服务人员直接为您工作,承运人不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不应被视为在承运人的控制和监督下行事。我们不负责监督医务人员的医学专业能力,也不对医生、护士可能提供或不能提供的检查、咨询、诊断、用药、治疗、预后或其他专业服务的后果负责。同样地,所有水疗馆人员、指导员、客座讲师、演艺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也应被视为直接为客人工作的独立承包商。

15. 承运人的责任;时间限制

a. 所有游轮的赔偿责任限制。

i. 责任仅限于我们的疏忽。对于因天灾、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民用动乱、劳工纠纷、当局干预、传染病或流行病(包括但不限于COVID-19、流感、诺如病毒)、与传染病或流行病有关的政府限制或声明、政府当局的其他限制、突发卫生事件、海上危险、船舶突然停航、或任何其他犯罪行为、船舶航行或管理中的错误,或船舶、机械、附属物、设备、装潢或供给的缺陷或不适航,领航员、拖船、代理或独立承包商(如游轮上的医师)的过失或疏忽,或其他任何性质的原因,所导致的您或船上非我们雇佣的其他人员的死亡、伤害、疾病、损害、延误或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该等死亡、伤害、疾病、损害、延误或损失是由于我们在承运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由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的过失或疏忽所导致。在此情况下,我们的责任不应超过下文所述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您登船(指定船舶或替代船舶)前或离船(指定船舶或替代船舶)后发生的任何事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通过我们提供的运输工具(包括游轮及其交通船)进行的水上运输除外,或就任何行李而言,在任何岸边设施由我们保管的情况除外。)进行的水上运输除外,或就任何行李而言,在任何岸边设施由我们保管的情况除外。

ii. 没有间接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精神压力。 您同意,作为已支付的游轮费用的对价,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均不对任何情况下的间接损害或惩罚性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无论任何法律有无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均不对您的任何类型的精神压力、精神痛苦或心理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证明由您的人身伤害引起并可归咎于您的人身伤害而导致的损害或因承运人的疏忽直接导致的人身伤害的实际风险而导致的损害除外,或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证明该等损害是由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除外。

iii. 行李。您有权免费携带登船所必须的个人物品。但是,您必须遵守任何航空公司或其他运输提供商的任何规定、费率、条款或条件,其中可能包括行李的较低重量限制。对于您的易腐物品、药品、贵重物品、金融工具、电子设备等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客运合同明确规定的除外。您仅可携带本航次所必需和适当的个人衣物、物品和礼物上船。任何行李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您的姓名、船名、舱号和开航日期。您的行李无需额外收费一(1)立方米(35.3立方英尺)。您带进客舱的任何行李必须能够放在床下或客舱内提供的储藏空间内。关于行李的具体赔偿责任限额及限制如下:每一游轮行程单,行李最大尺寸详见WWW.CMVIKING.COM

iv.贵重物品和个人物品。对于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饰品、宝石、艺术品或其他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除非我们已根据约定的保管目的凭收据将其存放在我们处,否则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发生该等押金,我们对该等押金的损失或损害承担的责任应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除非价值超过书面申报的金额。如果申报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元,我们有权收取申报价值5%的费用,最高人民币50,000.00元。一旦支付本项费用,责任将扩大至申报的真实价值,但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均不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的款项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电子设备、计算机(无论是手持电脑、笔记本电脑还是其他设备)、 DVD播放机或数字或闪存驱动器计算机设备、磁盘、存储卡或其他电子存储设备、手持或类似设备、蜂窝电话、照相机、视频或音频磁带、光盘、双筒望远镜、娱乐设备、牙科五金、化妆品、电发用具、眼镜(包括眼镜、太阳镜和隐形眼镜)、酒类或其他含酒精的饮料、卷烟、烟草制品或商业或其他文件,无论是否随身携带,我们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v.独立承包商提供的服务;岸上观光。我们未就旅行设施、短途旅行、航空公司航班、地面运输或其他独立承包商的适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对于独立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舱位、运输、服务、设施、设备、公共承运人或其他车辆或船舶的任何性质的任何延误、延误离港或抵港、失去联系、损失、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事故、机械缺陷、故障、疏忽或故意行为,或因独立承包商的行为或在任何岸上短途旅行期间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参与您游轮旅行的各独立承包商可能会与您达成单独的合同安排,但无论有无达成该等安排,您将承担使用这些独立承包商的服务和设施的风险。尽管我们有权收取费用并从独立承包商的岸上游览或观光的销售和售票中获利,尽管我们要求岸上游览或观光经营机构遵守COVID-19中的政策和程序,但我们不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也不对其适当性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声明。在安排医生或护士或任何港口或地方当局要求的服务、所有船上优惠、所有岸上游览/观光票、所有游轮前和游轮后航班或游轮及其交通船之外的其他运输时,我们仅为方便您而提供服务。您可以自由使用或不使用这些服务,我们不保证性能。

b. 其他责任限制:

i.海上乘客运输和港口间海上乘客运输(中国):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海上乘客运输的乘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同时,就每名旅客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乘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乘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乘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乘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就本合同而言,“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按照国家外汇主管机关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得出的人民币数额。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乘客运输,承运人在每次海上乘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乘客人身伤亡的,每名乘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乘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乘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乘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c.索赔和诉讼的时限;放弃。以下时间限制和放弃条款适用于所有针对承运人的索赔和诉讼,且除非经我们一位授权公司董事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放弃。

i. 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的索赔。除非在乘客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发生之日起的六(6)个月内向承运人发出包含全部详情的索赔书面通知,否则视为乘客对相关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索赔的放弃。此外,除非在乘客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发生之日起的三(3)年内在第16条中指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不得就任何乘客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向承运人提起任何诉讼,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就任何乘客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向承运人提起任何诉讼。

ii.所有其他索赔。对于与游轮、游轮旅行或本客运合同直接或间接有关的或产生于游轮、游轮旅行或本游轮旅行合同之外的任何索赔,除非在索赔所涉游轮旅行终止后三十(30)天内将载有全部详情的索赔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否则视为对该等索赔的放弃;在任何情况下,除因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而提起的索赔外,针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索赔均不得被维持,且任何该等索赔均应被放弃,除非在索赔所涉游轮旅行终止之日起三(3)年内在第16条中指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16. 法律的选择和法院。

您同意,任何与游轮、游轮旅行或本客运合同有关的、与之有关的或直接或间接产生于游轮、游轮旅行或本客运合同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登船、下船或停靠的航程的任何争议,均应交由被告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专属管辖。您同意接受司法管辖,并放弃对在该等法院提起的任何该等诉讼可能提出的任何异议。

17. 集体诉讼的放弃。本客运合同规定,争议的排他性解决方式为代表您通过个人法律诉讼程序,而非任何集团或代表诉讼。即使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您同意,任何针对承运人的诉讼均应由您单独提起,而非作为任何集团诉讼的成员或集团诉讼或代表诉讼的一部分,并且您明确同意放弃任何法律项下您参与集团诉讼的权利。

18. 对物权的放弃程序。在发生海事侵权事件时,您可能有权为担保之目的对船舶或其附属设施采取对物扣押行动,或采取准对物扣押承运人的任何船舶以确立管辖权。您特此放弃您可能享有的任何物权或准物权,即为取得担保或司法管辖权之目的而对承运人的任何船舶提起扣押或扣押诉讼,并且,如果您向承运人提起任何索赔,您将仅依赖承运人的信用。

19. 第三方提供商——中文。我们作为承运人,对任何特许经营者或其他第三方向您提供的服务或出售的项目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您要求和/或购买的该等服务或商品的收费将由您自行承担。所有游轮旅行产品的主要语言是中文,但登上游轮前后的岸上观光和旅游,可能包括与外国或非以中文为主要语言的外国供应商的互动。

20. 乘客滞留;医疗转诊;未经批准的停留入境。如果由于隔离、港口法规、疾病或其他原因,您在任何时候或在最终目的地被滞留在船上或其他地方,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或本客运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否则与该等滞留相关的所有费用应由您自行承担。如果您因任何原因随游轮被运至超过最终目的地,且非承运人过错,您应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如经船长自行判断,因医疗原因有必要将您转运,该等转运的费用应由您承担。未经授权的中途停留或下船或未能在任何港口开航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您独自承担,您后续可能被拒绝登船,且您无权获得任何形式的退款、付款、补偿或抵用。您承认,如果从一个国家出发的往返游轮在该国的其他港口停留,您可以访问,但不能在该国除启程港以外的任何港口永久登陆。如果您确实在该国的另一个港口上岸,该国政府可能会对您处以罚款或处罚。考虑到已支付的票价,您在此同意支付因您未能完成整个游轮而产生的任何罚款或罚金。

21. 动物。除了某些必要的残疾乘客服务性动物需要在预订游轮时书面通知承运人或我们的代理人并得到我们的书面批准外,其他宠物或动物不允许上船。“服务性动物”是指任何导盲犬、信号犬或经单独训练为残疾人工作或执行任务的其他动物。情绪支持动物不属于服务动物。请注意,当地法律可能会限制带动物上岸,检查这些限制是否到位是您的责任。您同意对承运人因游轮上任何服务动物的存在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进行补偿和/或赔偿。您进一步同意确定并满足与服务动物相关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要求。

22. 共同海损。您无权就与您在船上占有的财产承担共同海损分摊责任,也无权收取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23. 付款。您向我们支付的任何和所有款项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或我们接受的其他货币支付。所有在船上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费用必须在您离船前以现金或(通过我们接受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您或我们代表您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应由您根据要求支付。

24. 旅行同伴。您承诺并保证,您已获得本客运合同项下所有指定乘客或旅行乘客的正式授权,同意本客运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条件、限制和例外,如果您接受和/或使用本客运合同,您和/或其同意本客运合同对乘客和/或旅行乘客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他们全体和每一位乘客签署本客运合同。您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提供所有必要文件),使其能够在目的港登陆,并在总体上遵守目的港所在国的法律。对于根据本客运合同旅行的乘客声称不知情于本客运合同条款和条件而向我们提出的任何索赔,您同意对我们进行赔偿并为我们辩护。

25. 未使用客运合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无论是否由于您无法控制的原因,您未将本客运合同用于游轮或其他被替代的游轮,或在上述日期的岸上安排,或本客运合同丢失或遗失,或您仅将本客运合同用于本客运合同中规定的部分航次,我们有权取消本客运合同,不承担任何退款或赔偿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

26. 超额预订。您同意我们有权超额预订乘客住宿。如果本客运合同中提及的乘客舱位被超额预订,或者如果我们确定船舶被超额预订,我们可以酌情决定拒绝任何乘客登船,并根据我们的进一步判断,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或提供另一次替代游轮服务。

27. 相似物的使用和展示。您在此授权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为贸易、广告、销售、宣传或其他目的,在任何性质的图像媒体(统称为“图像”)中使用包含您的照片、视频及其他视听形象,而无需向您支付任何赔偿。且该等图像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其中的所有全球版权)均应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独家财产,且您或任何从您处获得任何权利或利益的人均不会就此提出任何索赔。您特此不可撤销地将任何该等肖像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承运人及其代理人。

未经我们事先明确书面同意,您明确同意不基于任何商业目的,通过任何媒体传播或基于任何其他非私人用途使用、张贴、共享或上传(i)您和/或任何其他乘客与船员或游轮一起的肖像,或(ii)描绘游轮、其设计或设备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肖像。为免存疑,您可将您和/或任何其他乘客的与船员或游轮一起的合影肖像供您私人非商业性使用。

28. 隐私政策。关于我们的隐私政策的完整描述(该等描述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不时更新),请访问www.cmviking.com

29. 修正和修改。如果需要对本客运合同进行合理的修订或修改,我们可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增加该等修订或修改,且该等修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 其他。本客运合同以及在本客运合同序言中提及的其它文件构成您与承运人之间的全部理解和协议,并将取代您与承运人之间此前的任何其它口头、默示、书面或其它陈述或协议。(但是,本客运合同序言中提及的招商维京游轮健康防护政策及程序以及其他文件可根据公布在www.cmviking.com/healthsafety-policy上的信息不时地进行修改)。本客运合同任何条、款、项或规定的不合法或无效,不应影响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任何该等不合法或无效应使任何受影响的条、款、项或规定仅在该等不合法或无效的范围内无效。本客运合同中的所有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有单独的含义或效力。

31. 通知与送达。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发出的所有相关书面文件,应当以中国邮政EMS的方式送达,以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若无人签收,则自信件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若以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为送达方式,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相对方通讯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32. 条款效力。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33. 承运人信息。*承运人在全球经营船舶,既不在美国或加拿大注册,也不以美国或加拿大作为经营基地。

远洋游轮

所有远洋游轮均在中国注册,承运人是招商局维京游轮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深圳注册成立的公司。

*承运人信息可能会发生变化。有关每艘船的注册和承运人信息的最新列表,请访问 www.cmviking.com

空运条款和条件

向国际乘客提供的有关责任限制的建议:对航程中涉及最终目的港或在始发国以外的国家经停的乘客,建议其遵守国际公约(华沙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其他条约)以及承运人自己所订的运输合同或运价条款,对整个航程,包括整个始发国和目的地国的任何部分,均可适用这些条款。适用的条约规定并可限制承运人对乘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行李的毁损或灭失或损坏,以及对乘客和行李的延误所承担的责任。额外的保护通常可以通过从私人公司购买保险来获得。此项保险不受国际条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的影响。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请咨询你的航空公司或者保险公司代表。

国内通知:中国境内各地点之间的空运和火车运输受空运和火车承运人单独的合同条款(包括规则、规章、运价和条件)的约束。